光溜溜同眠 法官不認通姦

上一篇 / 下一篇  2011-09-14 15:48:03

光溜溜同眠 法官不認通姦

偵探社台中市民李姓婦人被控與呂姓男子通姦,李夫與徵信員衝入呂的租住處跟監,強力拉開棉被,台商二奶李婦全身光溜溜的畫面全在鏡頭上,法官認為李夫「違法取證」竊錄影像侵害隱私權,比輕微的相姦行為還嚴重,判決李婦無罪,檢察官不服將提起上訴。法官認為,王姓男子與徵信員未經同意,仿冒拍攝李婦裸身照,嚴重侵害她的隱私權,婚姻危機認定不法取得證據,小三並強調竊錄影像所侵害個人隱私權的情節較嚴重,相姦行為所生的危險或實害尚微,判決李婦無罪。檢方認為,王姓男子就妻子與呂不當往來進行蒐證,以攝影機拍攝取得兩人通姦的證據,提供給檢警,作為兩嫌妨害家庭的證據催收,王是為了保護自己權利,在保全證據下,以自力救助取得錄音內容,新北市徵信社並非「無故」攝影,與妨害秘密竊錄構成要件不符。協助尋人警方查出,有夫之婦的李女(50歲)結識呂姓男子(47歲,另案審理),96年底,兩人參加尾牙宴席後,酒後在呂位於台中市東山路租住處,發生性行為。檢察官勘驗李女之夫王姓男子所拍攝的光碟影片,畫面顯示兩名男子走到屋內市場調查,其中一人打開呂臥室門,發現李婦與呂躺在床上,男子即將兩人所蓋的棉被拉開,李婦與呂大聲尖叫,當時李婦全裸,身上一絲不掛,捉姦呂僅穿內褲。檢察官查出,桃園徵信社李婦全身赤裸,呂姓男子僅著貼身衣褲,且同床共眠工商徵信,瓜田李下絲毫不避嫌,有違社會常理,因此起訴李婦;法官採嚴格證據主義,縱雙方深夜相擁外遇調查、依偎而眠,甚或撫摸身體隱私部位,但仍與是否性器官接合的姦淫行為不同,以罪嫌不足判無罪偽造文書

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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